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,严肃工作纪律,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岗情况及因公或因私外出活动情况,根据中共珲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〈珲春市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(试行)〉的通知》(珲发〔2014〕22号)精神,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,制定以下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。
一、执行范围
市政协副科级(含)以上领导干部。
二、请假方式
请假方式原则上应为当面汇报请假,如因特殊情况,导致无法当面汇报请假的,应电话汇报请假。请假时要说明请假事由(公出、事假、病假、休假)、人员、外出时间、外出地点、外出期间工作安排等情况。
三、请销假程序
(一)市级领导
1.请假
市政协主要领导离开珲春3天以上的,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请假;市政协班子其他成员离开珲春的,向主席报告请假。
如因特殊情况,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,应提前向相关领导汇报情况,申请延长请假时间。
2.销假
市政协主要领导外出返回后,应及时向市委主要领导销假,并报告外出相关情况;市政协班子其他成员外出返回后,应及时向主席销假,并报告外出相关情况。
(二)正科级和副科级
1.请假
正科级领导干部公出、事假、病假、休假的,首先向分管主席和秘书长提出申请,同意后,提交主席准假;副科级领导干部公出、事假、病假、休假的,首先向所在委办的正职领导和秘书长提出申请,同意后,提交分管主席准假。
如因特殊情况,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班的,应提前向委分管领导汇报情况,申请延长请假时间。
2.销假
正科级和副科级领导干部上班后,应及时向委分管领导销假,并报告外出相关情况。
四、相关要求
(一)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意识,请假前安排好岗位工作,确保工作有效运转。
(二)各级领导干部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,不得因无法联系而贻误工作。
(三)各级领导干部请假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。
(四)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